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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法律法规汇编
    2010-12-28 12:57 来源: 发布机构: 汕尾市公安局 【字体:   打印
    2005.2.25整理、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三十七条  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
         第三十八条  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八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  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少年犯管教所,应当尊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
         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
         第四十二条  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  家庭和学校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所在的少年犯管教所等单位,共同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未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  讯问未成年的违法嫌疑人时,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确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未到场的,应当记录在案。
            讯问未成年的违法嫌疑人可以在公安机关进行,也可以到其住所、学校、单位或者其他适当的地点进行。
            第六十条  询问未成年的证人、受害人,应当到其住所、学校、单位或者其他适当地点进行。必要时,也可以在公安机关进行。询问时可以通知其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
    第十章  调解
             第一百四十八条  当事人中有未成年人的,调解时未成年当事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在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由专门机构或者专职人员负责,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三十三条  对犯罪嫌疑人执行拘传、拘留、逮捕、押解过程中,可以依法使用约束性警械。
         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得使用警械,但确有行凶、逃跑、自杀、自伤、自残等现实危险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九条  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严格控制和尽量减少使用强制措施。
    第一百八十二条  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方式;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讯问可以在公安机关进行,也可以到未成年人的住所、单位、学校或者其他适当的地点进行。
        第一百九十条  询问未成年的证人、被害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第二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后,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将罪犯送交监狱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送交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教育、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严格依法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尊重其人格尊严,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三条  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应当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主动向其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并明确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第四条  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严禁使用威胁、恐吓、引诱、欺骗等手段获取证据。严禁刑讯逼供。
         第五条  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不得公开披露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和影像。
         第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职人员承办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人员应当具有心理学、犯罪学、教育学等专业基本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并具有一定的办案经验。
         第七条  本规定是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特别规定。规定中未涉及的事项,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  立案  调查
         第八条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是指:
         (一)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条第4款规定由政府收容教养的案件;
         (三)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人予以劳动教养的案件;
         (四)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予以治安处罚的案件;
         (五)18岁以下未成年人的收容教育案件;
         (六)18岁以下未成年人强制戒毒案件。
         第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扭送、检举、控告或者投案自首的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必须立即审查,依法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第十条  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讯问应当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方式。讯问前,除掌握案件情况和证据材料外,还应当了解其生活、学习环境、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心理状态及社会交往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制作讯问提纲。
         第十一条  讯问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时,根据调查案件的需要,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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