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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已被刑拘的犯罪嫌疑人在刑拘期限内无法查清其真实身份的如何办理
    2010-12-28 12:00 来源: 发布机构: 汕尾市公安局 【字体:   打印
      近来,某局刑警队在侦办一宗盗窃案件中,抓获一名犯罪嫌疑人,随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刑拘的刑事强制措施,后侦查发现该嫌疑人有结伙作案、多次作案的嫌疑,所以办案单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之条规定,对该人的刑拘延至三十天。在这三十天的时间里,该嫌疑人根本不讲其姓名、住址,致其身份无法查明,犯罪事实也一时无法查清。办案单位不能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眼看刑拘期限将近,若对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其都有可能使犯罪嫌疑人逃脱,但如果刑拘期限一到,办案单位就要依法释放嫌疑人。对于上述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 :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在三十日内不能查清提请批准逮捕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提请批准逮捕。”所以,办案单位应该提请单位主管局长批准,拘留期限自查清身份之日起计算,在延长拘留期间继续侦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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