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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公安厅法制处关于复吸毒品人员送劳教证据问题的意见
    2010-12-28 10:58 来源: 发布机构: 汕尾市公安局 【字体:   打印
      按照有关规定,被强制戒毒后复吸、注射毒品的吸毒人员,一律送劳教。办理这类案件, 一般应具有下列证据
        1)吸毒人员的供述;
        2)缴获的吸毒器械;
        3)毒品;
        4)证人证言;
        5)尿样化验报告;
        6)曾被强制戒毒的裁决书等。
         审批中,要严格把关,可参照以下意见执行
        1)对于当事人不承认复吸,只有尿样化验报告,曾被强制戒毒的裁决书,没有其他旁证的,不批送劳动教养;有其他旁证的,可以批送劳动教养。
        2)对于当事人自愿戒毒的,不批送劳动教养。
        3)对于当事人承认复吸,只有尿样化验报告,曾被强制戒毒的裁决书,没有其他旁证的,可以批送劳动教养。
        4)对于当事人承认复吸,没有尿样化验报告,没有其他旁证,有曾被强制戒毒的裁决书,复吸毒品人员的家属要求将其送劳教的,可以批送劳动教养。
        各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接到此通知后,要立即对复吸毒品人员送劳教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观处理不当的要及时纠正。同时,要紧密配合全省的禁毒斗争,继续加大打击力度,充分发挥劳教手段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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