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安厅法制处关于复吸毒品人员送劳教证据问题的意见
按照有关规定,被强制戒毒后复吸、注射毒品的吸毒人员,一律送劳教。办理这类案件,
一般应具有下列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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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吸毒人员的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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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缴获的吸毒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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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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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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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尿样化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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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曾被强制戒毒的裁决书等。
审批中,要严格把关,可参照以下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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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当事人不承认复吸,只有尿样化验报告,曾被强制戒毒的裁决书,没有其他旁证的,不批送劳动教养;有其他旁证的,可以批送劳动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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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当事人自愿戒毒的,不批送劳动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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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于当事人承认复吸,只有尿样化验报告,曾被强制戒毒的裁决书,没有其他旁证的,可以批送劳动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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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于当事人承认复吸,没有尿样化验报告,没有其他旁证,有曾被强制戒毒的裁决书,复吸毒品人员的家属要求将其送劳教的,可以批送劳动教养。
各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接到此通知后,要立即对复吸毒品人员送劳教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观处理不当的要及时纠正。同时,要紧密配合全省的禁毒斗争,继续加大打击力度,充分发挥劳教手段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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