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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撤销刑事案件决定、不予受理刑事复议决定、撤销刑事复议决定的复核决定不服应当如何救济?
    2026-01-20 16:54 来源: 广东省公安厅 发布机构: 汕尾市公安局 【字体:   打印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撤销刑事案件决定、不予受理刑事复议决定、撤销刑事复议决定的复核决定不服不属于刑事复议复核受理范畴,但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一条、第五百五十五条、第五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控告人可以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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