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汕尾市公安局 > 警务资讯 > 图片新闻
    案例曝光丨持续整治不松懈 严查酒醉驾护民安
    2026-09-18 14:37 来源: 汕尾交警 发布机构: 汕尾市公安局 【字体:   打印

      为切实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严厉打击酒驾醉驾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化解夜间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遏制涉酒交通事故发生,汕尾公安交管部门常态化开展酒醉驾专项整治行动,从严查处各类涉酒交通违法行为,切实为群众安全畅通出行保驾护航。


    现将近期查处的酒醉驾案例

    予以曝光

    希望大家引以为戒


      案例1

      2026年9月4日21时许,驾驶人陈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粤NE***0的小型轿车外出,途经陆河县河田镇宝河路路段时被陆河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对陈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为172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后经抽血鉴定,陈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9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2

      2026年9月6日晚,驾驶人吕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外出,途经陆河县河口镇南溪中学路段时被陆河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吕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为46mg/100ml,属酒后驾驶。

      民警现场对吕某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并依法对其进行了处罚。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规定:

      ➡️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根据情节严重及造成后果程度,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关联稿件: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单位:汕尾市公安局  版权所有:汕尾市公安局   粤ICP备050634395号
    网站标识码:4415000052
    地址:  汕尾市城区红海中路    投诉举报电话: 110    联系电话: 06603386621
    欢迎您对网站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或建议!   粤公网安备 44150202000004号

    站点访问量:- 稿件访问量:- 统计代码: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尾市公安局”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