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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释法】 汕尾公安机关严厉打击涉林违法犯罪 全力护航绿美汕尾生态建设
    2023-07-20 17:31 来源: 本网 发布机构: 汕尾市公安局 【字体:   打印

      

      典型案例一:海丰县联安镇邬氏妈山失火案

       简要案情:2023年3月11日13时许,海丰公安接报称:联安镇联田村委会邬氏妈山发生山火。接报后,海丰公安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展开调查。经有关部门鉴定,起火点位于海丰县联安镇联田村委会邬氏妈山路旁左侧G324国道联安路标旁树林下,山火造成过火面积为30.18公顷。海丰公安经过近9个昼夜的连续奋战,将该案成功告破。经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由于停车小便时点燃单据不慎引发森林火灾。事后,王某某被海丰公安刑事拘留,目前,该案已移送审查起诉。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警方提示: 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我省全年都是森林防火期,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森林火灾特别防护期;每年元旦、春节、元宵、清明、五一、端午、重阳、国庆节等期间为重点防护时段;根据天气和时节,发布森林等级预警。广大人民群众一定要严格遵守政府关于野外用火的相关规定,提高警惕,紧绷安全生产这根弦,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生态环境安全履行义务,切勿以身试法!

      典型案例二:陆丰市八万镇罗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简要案情:2023年5月18日,陆丰公安接线索称:陆丰市八万镇某村民存在破坏林地违法建造养殖场的情况,经有关部门鉴定,该养殖池场所占土地地类为林地,非法占用面积15.83亩。陆丰公安随即以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开展侦查取证工作。

      经查,犯罪嫌疑人罗某某以搞农业种养为由,在未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雇请挖土机师傅对该承租土地开挖多个养殖池,并将养殖池边缘处水泥硬化,后在多个养殖池饲养坑螺、小龙虾、牛蛙苗等。经鉴定,罗某某非法占用林地面积共计1.0556公顷,折合15.83亩,林地类别均为商品林地,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犯罪嫌疑人罗某某的行为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6月2日被陆丰公安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陆丰公安提请逮捕。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2【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警方提示:林地虽然属广义上的农用地,但其本姓“林”而不姓“农”。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损毁或严重污染的,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典型案例三:海丰县黄羌镇张某某滥伐林木案

      简要案情:2023年4月13日,海丰公安在执法中发现,黄羌镇某村委有人非法砍伐桉树,并在现场抓获涉嫌滥伐林木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经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林木采伐许可,私自雇工砍伐其在种植的桉树,经专业技术人员测算,被采伐桉树活立木蓄积84.8118立方米。2023年4月14日,海丰公安依法对张某某滥伐林木予以立案侦查,同日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采取刑事拘留。该案现已依法移送审查起诉。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5【滥伐林木罪】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警方提示: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典型案例四:海丰县附城镇魏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简要案情:2020年7月23日,海丰公安接线索称:海丰县附城镇某汽车门店有人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海丰公安随后在魏某某汽车门店后院现场查获龟类151只。经有关部门鉴定,魏某某饲养的龟类中有黄缘闭壳龟3只、苏卡达陆龟2只、黄喉拟水龟95只、乌龟4只,拟水龟属物种47只。苏卡达陆龟、黄喉拟水龟、黄缘闭壳龟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乌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Ⅲ。海丰公安于是对魏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开展立案侦查,同年8月8日经批准对其予以逮捕,该案现已判决。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警方提示:基于食用、饲养或赏玩等目的,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都是触犯法律的行为。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要增强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自觉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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