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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方提醒|造谣抢劫扰乱公共秩序,多名网民被处罚!
    2025-11-28 20:49 来源: 本网 发布机构: 汕尾市公安局 【字体:   打印

    散布网络谣言?多名网民被处罚!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一言一行都需恪守法律底线。近日,汕尾市公安机关快速查处一批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依法对造谣网民作出行政处罚,现公布其中5起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案例一

    2025年11月18日,蔡某、莫某出于娱乐心态,在互联网上谎称莫某险遭抢劫,脖子被抓伤并留下伤痕,相关谣言信息在互联网传播,海丰公安机关已依法给予蔡某、莫某行政拘留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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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二

    2025年11月18日,林某为博取流量,将道听途说的“某地有人抢金”谣言添油加醋后陆续发布多条视频,造成大量转发和不良舆论影响。海丰公安机关已依法给予林某行政拘留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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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三

    2025年11月26日,钟某、麦某、林某、陈某为博取关注,在互联网发布“红海湾某路口发生抢劫”的不实信息,造成不良影响,汕尾城区公安机关已依法给予钟某、麦某行政处罚。陆丰公安机关已依法给予林某、陈某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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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四

    2025年11月26日,管某为博取关注,将他人照片传到网上,造谣其家人金项链被抢,对他人生活造成不良影响,扰乱了公共秩序,汕尾城区公安机关已依法给予管某行政拘留。

    案例4.png案例4(2).jpg


    案例五

    2025年11月26日,蔡某、吴某在未经证实情况下,在互联网上散布一则“女子摔倒在地,双手流血”的视频并称是抢劫,导致该谣言广泛传播,造成不良影响,后经海丰公安机关核查该信息不实。海丰公安机关已依法给予吴某、蔡某行政拘留。


    法律法规

    网络造谣不仅违背公序良俗,更可能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编造、散布虚假信息,损害他人名誉的,需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

    如编造传播的虚假信息情节严重,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诽谤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1条之一)

    寻衅滋事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明确,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等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方提醒

    严守法律底线,做网络文明的践行者

    自觉遵守互联网法律法规,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每一次转发与发布,都是一份责任。

    提高辨别能力,做网络谣言的抵制者

    面对夸张、耸人听闻的信息,请保持理性,多方核实,不轻信不盲从,拒绝成为谣言的“二传手”。

    积极参与举报,做网络空间的守护者

    如发现网上违法和不良信息,请及时通过官方渠道举报。让我们携手,共筑清朗、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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