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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尾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2020-02-07 16:25 来源: 本网 发布机构: 汕尾市公安局 【字体:   打印

      


      汕尾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

      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按照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工作要求,为全力做好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查处以下违法犯罪行为:

      一、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疫情防控指挥部依法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隐瞒到过疫情发生地或与确诊、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人员密切接触情况,不配合疫情排查、登记、报告的;

      二、明知已经感染或与感染人员有密切接触的人员,隐瞒不报,随意外出走动,造成病毒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拒绝、阻碍、妨害医务人员、人民警察及其他疫情防控人员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封闭场所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四、编造与疫情有关的虚假信息,或散布谣言,谎报疫情,扰乱公共秩序的;

      五、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医务人员、相关工作人员实施威胁恐吓、人身伤害的;

      六、在疫情防控期间,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的;生产、销售伪劣的口罩、防护服、医疗器械等防治防护产品及其他医用物资的;

      七、违反国家、省、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决定、命令,用工单位擅自开(复)工,违规组织群众性活动,造成防疫风险的;

      八、非法散布传播涉疫公民个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的;

      九、以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十、非法狩猎、运输、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十一、不听劝阻或无视提示,拒不佩戴口罩进入公共场所,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

      十二、其他妨碍疫情防控、扰乱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对具有上述行为的相关人员,公安机关将视情节分别予以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从严从快追究刑事责任。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汕尾市公安局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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