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牌证作废的公告
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牌证作废的公告
经核查,以下号牌的机动车(黄标车)已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现根据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公告其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请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尽快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手续。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严厉处罚。
附件: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牌证
汕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7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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