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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解读《关于全面放开户口迁移政策 持续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2026-09-21 17:03 来源: 汕尾市公安局 发布机构: 汕尾市公安局 【字体:   打印

      为全力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全面放开户口迁移政策,持续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有效融入城市,统筹推进城乡一体融合发展,助力我市开展“三大行动”,奋进靓丽明珠工作,我局制发了部门规范性文件《关于全面放开户口迁移政策 持续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说明如下: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及目标

      党的十九大以来,我局结合户政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深入开展户籍管理政策的分析排查,主动发现本地区户政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摸排本市户口迁移政策与中央要求不符合、执行有偏差的地方,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及时调整工作措施,解决人民群众关切的突出问题,力争在更高起点、更高层次上探索建立新型户籍制度。结合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实际,我局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起草了部门规范性文件《通知》,对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有关内容作出具体规定,作为今后我市户籍行政管理工作的依据。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法律、行政法规

      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

      (二)地方性法规、规章   

      《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三)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

      2.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4〕41号)

      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63号)

      4.省公安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公通字〔2015〕160号)

      5.《汕尾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汕尾委办字〔2020〕74号)                                                                                                                               

      6.广东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户政处《户政管理文件选编》                                                                                                    三、文件的制定过程

      根据张晓强书记加强我市农村综合改革顶层设计,加快形成我市“5+2”农村综合改革体系的要求,市委制定印发《汕尾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汕尾委办字〔2020〕74号)等与“5+2农村综合改革”相关的文件。为贯彻落实好文件精神,专门草拟了规范性文件《通知》草案。

      《通知》草案以《关于全面放开户口迁移政策 持续深化户籍制度改革 助力奋战“三大行动”奋进靓丽明珠工作的通知》为标题,征求意见稿在行政系统内部先后四次征求意见。2021年11月22日至11月30日该文件草案通过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2021年9月1日该文件草案通过市公安局法制支队合法性审核。2021年12月7日该文件草案通过市公安局党委会审议,并根据党委会审议意见,将该文件标题修改为《汕尾市公安局关于全面放开户口迁移政策 持续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2022年1月5日,《通知》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2022年1月13日,汕尾市公安局正式印发《通知》,并通过汕尾市人民政府公报向社会公开发布。

      通过在行政系统内部多次征求意见,《通知》采纳了市司法局、市教育局、海丰县人民政府、海丰县公安局、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治安大队等部门的意见,并对相关内容多次进行修改。《通知》在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未收到社会公众反馈的修改意见。

      四、主要内容说明

      全面放开我市城镇户口迁移政策,以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为条件,实施“敞开式”准入政策,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放宽集体户设立标准,进一步解决户口迁入登记问题。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积极拓展居住证的社会应用功能,促进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有效融入城市。加快完善人口基础数据库建设,加强人口信息管理应用,严格办理城镇人员迁入农村落户,进一步强化工作保障。

      关键1迁入地址的城乡分类属性以国家统计局网站最新公布的“全国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分类代码”为标准。

      解读:此处明确规定了户口迁移工作中的城乡分类标准,解决了我市户口迁移工作中遇到的最关键问题,使户口迁移政策具有可操作性,户籍制度改革的政策得以落地实施。目前广东省只有汕尾市明确了以该标准作为户口迁移的城乡分类标准。

      “全国统计用城乡分类代码”由3位数字组成,首位数字为1的属城镇区域,为2的属乡村区域。社会公众可通过互联网在国家统计局网站查询到迁入地址的城乡分类属性。

      关键2市区中心区与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一致,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按相关规定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解读:此处调整放开市区中心区入户标准,全面对标中央政策。2016年的政策规定:在汕尾市中心区(指城区中心区,不含马宫、捷胜)合法稳定就业满1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关键3合法稳定住所

      解读: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城镇范围内公民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

      关键4在我市城镇申请办理租赁入户人员,须在我市连续居住,并持有居住证签注满1年以上。

      解读:办理租赁入户,需以持有居住证签注年限做为办理条件。

      关键5在市区中心区、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就业的人员,可按相关规定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解读:在此明确了以合法稳定就业为迁入条件。

      关键6合法稳定就业           

      解读: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具有市场主体资格的营业执照等。

      关键7在我市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具有市场主体资格的营业执照,办理入户手续须具有三个月以上纳税证明。

      解读:办理持有营业执照入户,需以纳税证明时限做为办理条件。

      关键8在市区中心区、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间相互投靠全面放开。直系亲属相互投靠是指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入户。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全面放开,可凭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申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解读:2016年的政策规定: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间相互投靠(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投靠)全面放开,不受婚龄、年龄限制,凭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申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此次删除“未成年”三字,调整放开城镇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允许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解决人民群众关切的突出问题。

      关键9实施全面开放的人才入户政策。高层次领军人才在我市创新创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在我市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或我市企事业单位设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创新示范中心、博士后公共实验室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按相关规定办理落户手续。全日制中专及以上学历或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才,在我市创业就业,有合法稳定住所或合法稳定就业的,均可按相关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解读:此处明确我市实施全面开放的人才入户政策。

      关键10公安派出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城镇的居委会(社区)设立社区集体户,一个居委(社区)一般只设立一个社区集体户,社区集体户不再硬性要求设立在居委会(社区)具有合法产权的实体地址。

      解读:根据基层实际工作中遇到的矛盾,此处不再硬性要求集体户设立在居委会(社区)具有合法产权的实体地址上,解决了基层实际工作中的具体问题,使政策有可操作性。 

      2016年的政策规定: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实际需要,在乡(镇、街道)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所在住址设立社区集体户,一个居委(社区)一般只设立一个社区集体户。

      关键11没有自有房屋的,可以在申请人单位集体户登记户口,也可以在租住地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

      解读:符合我市落户政策,在辖区内租赁房屋,或在尚未确定门牌号的固定住所(含小产权房)居住的各类人员,可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社区集体户口。

      关键12我市农村区域因结婚户口迁出,离婚后需迁回原籍的,可以在原迁出地乡镇的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

      解读:对“离婚迁回原籍”此前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此次城镇地区通过放开“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方式解决了该问题。在这里又对农村地区“离婚迁回原籍”制定明确可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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