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充分发动人民群众举报毒品犯罪,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维护我省的社会治安稳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凡向广东省公安厅举报本省范围内重大毒品犯罪线索,我省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侦破毒品案件,查获制毒工场,缴获毒品达到奖励标准的中国公民(含港澳台胞、华侨)或外籍人士,均可获得奖励。
二、奖励标准
(一)根据群众举报,公安机关查获制造毒品工场、窝点,缴获毒品的,奖励群众10 -30万元人民币,具体如下:
1、缴获毒品50千克以下的,奖励10万元人民币。
2、缴获毒品50千克以上100千克以下的,奖励20万元人民币。
3、缴获毒品100千克以上的,奖励30万元人民币。
(二)根据群众举报,公安机关侦破毒品案件,缴获毒品的,奖励群众1—30万元人民币,具体如下:
1、缴获毒品1千克以上10千克以下的,奖励1万元人民币。
2、缴获毒品10千克以上20千克以下的,奖励5万元人民币。
3、缴获毒品20千克以上50千克以下的,奖励10万元人民币。
4、缴获毒品50千克以上100千克以下的,奖励20万元人民币。
5、缴获毒品100千克以上的,奖励30万元人民币。
以上毒品指海洛因、冰毒、可卡因的成品。缴获其他毒品、毒品半成品、易制毒化学品的,按照有关毒品折算标准计算。
三、受理举报的程序
省公安厅受理重大毒品犯罪举报时,对举报人及其联系方式登记备案。根据群众举报,公安机关侦破毒品案件,达到上述奖励标准的,省公安厅将在1个月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奖励金由省公安厅先行垫付,年终汇总报省财政厅核拨归垫。
四、公安机关对举报人的情况严格保密,确保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2001年4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对举报毒品犯罪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