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公安局、市局直属分局,局直各单位:
为加强对群众举报黑恶势力犯罪奖励监督,进一步规范奖励的申报、审批和发放工作,市公安局制定了《汕尾市公安局群众举报黑恶势力犯罪奖励实施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在贯彻落实中遇到的相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市公安局“扫黑办”联系。
附:《汕尾市公安局群众举报黑恶势力犯罪奖励实施办法》
汕尾市公安局
2018年4月4日
汕尾市公安局群众举报黑恶势力犯罪奖励实施办法
为规范群众举报黑恶势力犯罪奖励的申报、审批和发放工作,提高奖励审批的透明度和效率,最大限度地调动群众举报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金申办流程
(一)举报人举报黑恶犯罪线索时,立案单位如实填写《汕尾市群众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登记表》(表1)。
(二)办案单位在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破获的黑恶犯罪案件、有关“保护伞”人员被追究责任、公开悬赏缉捕黑恶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填写《汕尾市黑恶势力犯罪群众举报奖励申报表》(表2),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市公安局“扫黑办”审核。
(三)市公安局“扫黑办”在收到《汕尾市黑恶势力犯罪群众举报奖励申报表》后7个工作日内开展集体讨论,并报请局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市公安局“扫黑办”协调装财部门办理奖励金发放或划转手续。
(四)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委托他人代领的,凭举报人和代领人有效身份证及《代领委托书》(表3)领取;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五)经办单位应办理完备的发放手续,填写《签领表》(表4),复印举报人身份证件;委托他人代领的,需复印举报人和代领人身份证件,并做好存档和保密工作。
二、奖励金申报材料
(一)《汕尾市黑恶势力犯罪群众举报奖励申报表》;
(二)案件材料
1.根据举报破获案件的《逮捕证》《起诉书》《判决书》等;
2.根据举报追究“保护伞”责任的《逮捕证》及其发挥“保护”作用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材料;
3.根据举报抓获公开悬赏缉捕的黑恶犯罪嫌疑人的《抓捕经过》。
三、奖励办法
(一)一次性奖励
群众举报境外黑社会组织成员在我市犯罪案件线索、黑恶势力犯罪“保护伞”线索和公开悬赏在逃黑恶犯罪嫌疑人线索的,按照奖励标准一次性发放奖励金。
(二)分阶段奖励
1.举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线索,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逮捕的,奖励人民币100000元;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起诉的,再奖励人民币100000元;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判决的,再奖励人民币100000元。累计奖励不超过300000元。
2.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恶势力犯罪集团逮捕的奖励人民币30000元;以恶势力犯罪集团起诉的,再奖励人民币10000元;以恶势力犯罪集团判决的,再奖励人民币10000元。累计奖励不超过50000元。
3.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恶势力逮捕的奖励人民币8000元;以恶势力起诉的,再奖励人民币1000元;以恶势力犯罪集团判决的,再奖励人民币1000元。累计奖励不超过10000元。
四、实施说明
(一) “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二)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市公安局“扫黑办”。
表1:
汕尾市群众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登记表
填表说明
1.“举报人”按举报人基本资料如实填报。
2.“举报内容”要写明犯罪嫌疑人基本信息、案件时间、地点、违法事实等情况。
2.“领导批示”指办理该案的单位根据举报人的举报内容,经初查后立案侦查的,报请立案单位领导批示。
3.“处理结果”指采取工作措施、初步查实的简要案情及黑恶犯罪团伙情况、立案编号;如该部分内容较多可另附材料在该表后随此表一并上报;加盖立案单位公章。
4.“接报单位”、 “接报人员”、“接报日期时间”、 “接报地点”如实填写,时间按照24小时制填写。
5.此表双面打印,一式三份,一份报厅“扫黑办”备案,其余两份留办案单位和市“扫黑办”存查。
表2:
汕尾市黑恶犯罪案件群众举报奖励申报表
填报单位: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
1.“举报信息”按举报人基本资料如实填报,需举报人签名确认。
2.“立案编号”是指录入警综系统自动产生的编号。
3.“案件名称”要与卷宗上名称一致。
4.“案情摘要”。根据举报破获黑恶犯罪案件的,要写明办案单位、案件时间、地点、违法事实、黑恶犯罪团伙简要情况、抓获犯罪嫌疑人及处理结果等情况;根据举报抓获公开悬赏黑恶犯罪嫌疑人的,要写明犯罪嫌疑人基本信息、涉及黑恶犯罪案件、抓获时间、地点等情况;根据举报追究“保护伞”刑事责任的,要写明“保护伞”的个人基本信息、原工作单位与职位、违法犯罪事实等情况。
5.“办案单位意见”指办理该案的单位根据举报人的举报情况,是否同意其申报奖励金。
6.“市‘扫黑办’意见”指根据报送材料进行初步审核,举报情况和破案情况是否属实,根据《汕尾市公安局群众举报黑恶势力犯罪奖励办法》,应奖励的金额。
7. 随此表上报《逮捕证》、《起诉书》、《判决书》或《抓捕经过》。
8.此表双面打印,一式三份,一份报厅“扫黑办”备案,其余两份留办案单位和市“扫黑办”存查。
表3
委托书
汕尾市公安局“扫黑办”:
兹委托 (系本人配偶/父母/子女)代为领取我举报的 案件奖励金。
委托人:(签名捺手印)
年 月 日
附:举报人和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被委托人应当是举报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
表4
汕尾市黑恶犯罪案件群众举报奖励金签领单
经办民警(签字):
填表说明
1.案件编号。填写警综系统的案件编号。2.案件名称。填写与卷宗上名称一致。3.举报人姓名。填写奖励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的群众姓名。4.奖励金额。“人民币(大写)”填写汉字;“人民币(小写)”填写阿拉伯数字。5.领取人签字捺手印。由领取举报奖励金人员签字捺手印,并注明领取日期。6.经办民警(签字)。需两名公安民警签字,并留存警官证复印件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