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增强全社会反恐怖斗争意识,充分调动公民检举揭发暴力恐怖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的积极性,严厉打击暴力恐怖犯罪,有效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的暴力恐怖违法犯罪活动线索是指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发现涉恐可疑人员、事件、物品、车辆、场所等情况,对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公民均有权利和义务向我省公安机关举报:
(一) 境内外暴力恐怖组织及其成员,针对境内组织、策划、实施或煽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线索;
(二) 境内外暴力恐怖组织及其成员在境内的落脚点、关系人及其物品、资金、行踪类的线索;
(三) 组织宣扬极端思想及制作、储存、传播、散布暴力恐怖活动音视频、宣传品的线索;
(四)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携带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具、小型航空器或传授、传播制枪制爆技术和方法的线索;
(五) 偷越国(边)境或组织、策划、煽动、运送、协助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线索;
(六)个人扬言或着手准备采取暴力恐怖活动的线索;
(七)其他涉嫌暴力恐怖违法犯罪活动的线索。
第二条全省各地通过以下途径举报暴力恐怖违法犯罪活动线索:
(一)拨打“110”报警电话;
(二)通过“广东省公安厅‘平安南粤’”公共微博平台举报;
(三) 通过信件向公安机关举报;
(四) 到公安机关或向执勤民警直接举报。
第三条对公民举报的暴力恐怖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实行物质奖励方式,经查证属实的举报线索,公安机关视线索发挥的作用、效果分别给予2000元至5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第四条对经查证属实的举报线索,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及时通知举报人到负责立案的公安机关或其委托的公安机关领取奖金。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委托他人代领的,凭举报人和代领人有效身份证及委托手续领取;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五条公民借举报之名故意诬告陷害他人,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等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条公安机关将严格保护举报人身份信息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者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等情况。未经举报人同意公开或者泄露举报人信息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举报线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 举报的线索,公安机关已核实或正在侦查的;
(二) 举报人为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等公务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务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的工作人员,或举报线索由上述人员提供的;
(三) 同案犯检举的;
(四) 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况。
第八条本办法自2014年6月25日起实施。